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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典和律师事务所

常年企业法律顾问,起草、审查合同,参与谈判,代理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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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 请 常 年 法 律 顾 问
发布时间:2013-07-19        浏览次数:48        返回列表
 聘 请 常 年 法 律 顾 问

                 

合 同 书

                              2013)典和顾字第   号

聘请方:###房地产公司 (以下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地址:                        电话:

传真:                        邮编: 

受聘方:内蒙古典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刘利军        职务:主任

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锡林南路盈嘉国际十二楼

邮政编码:010010

电话:0471—5168018,传真:0471—516801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经过甲、乙双方平等、友好、充分协商,就甲方聘请乙方担任常年法律顾问事宜,订立如下合同条款,以资遵守:

**条 工作人员及工作方式

1、工作人员

1.1甲方委派本公司               等负责与乙方联系,处理法律事宜;

1.2乙方接受聘请,指派律师    刘利军   等律师担任甲方的常年法律顾问。

1.3甲、乙双方有权调整本方之工作人员,调整后应及时通知对方;乙方调整顾问律师需甲方认可。

2、工作方式

2.1乙方向甲方提供服务,并不局限于本合同**条所列明的律师。乙方可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指派所内其他律师共同成立法律顾问小组提供服务。

    2.2乙方律师应在工作中进行业务分工,发挥集体智慧,共同合作研讨处理企业的重大问题,力求制定**的处理方案。

    2.3乙方所指派的常年法律顾问应与甲方保持经常性的工作联系。除此之外,甲方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要求乙方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甲方应为律师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

2.4对甲方临时性或突发性的法律事务,乙方律师在工作安排上应积极作好调整,尽量优先满足甲方的工作需要。

    2.5工作计划外,双方可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通讯方式进行沟通,及时解决问题。

   3、服务时的响应时间:

    3.1在甲方的书面合同、协议等类型的法律文书需要顾问律师进行修改或把关时,在顾问律师收到相关文书时起两日内完成。

    3.2根据甲方的需要,顾问律师在参与谈判后再进行起草的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书,在协议双方意见完全一致后两日内起草完成。

    3.3根据甲方要求,让顾问律师上门进行服务时,应在上门前一天通知顾问律师进行充分准备。

    3.4根据甲方的需要,要出差进行处理相关法律事务时,应当在出差日出发前两日通知顾问律师。

       

    第二条  常年法律顾问具体工作范围:

    1、 日常法律事务

    1.1协助甲方处理生产、经营、管理和对外联系中的有关法律事务;根据甲方的要求提供法律意见;经甲方同意后对外签发律师函。

    1.2根据甲方需要,参与重大经济项目谈判,现场提供法律意见;列席企业的重大会议,并现场提供法律咨询。

    1.3草拟、审查或修改甲方有关合同和法律文书。

    1.4根据需要,提供与企业活动有关的法律信息。

    1.5协助甲方清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调整劳资关系,起草或修改企业的劳动合同。

    1.6协助甲方组建并帮助管理其法律事务机构,并根据甲方经营方式与自身特点,对企业员工进行必要的法律知识教育和培训。

    1.7为甲方商业秘密、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和专有经营权的保护提供法律建议;协助企业制定保密制度和保密协议。

    2、房地产项目之工作内容

2.1在项目开发建设中

2.1.1协助解决房屋拆迁中的有关法律问题;

2.1.2拟定、审查施工合同;

2.1.3协助甲方进行竣工验收;

2.1.4协助甲方解决其他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2.2在物业销售(预售)中的工作内容

2.2.1制作销售(预售)工作中的下述文件:

购房契约之各种附件及补充协议,认购协议书、购房须知、个人住房贷款须知、委托销售代理合同、物业管理公约及承诺书、法律意见书;

2.2.2解释销售(预售)契约及相关事宜;

2.2.3协助督促购房者还款,必要时制作发送律师函。

2.3在物业交付中的工作内容

2.3.1审查工程竣工验收文件;

2.3.2向购房者提供法律解释,如果购房者拒绝接受房屋,必要时制作发送律师函,代表甲方与购房人协商解决;

2.3.3协助甲方进行面积测绘;

2.3.4督促业主支付甲方代为偿还的银行贷款本息,必要时制作发送律师函,代表甲方与借款人协商解决;

3、法律辅导

应委托方的要求,针对甲方实际情况,对委托方的管理层进行法律辅导,增强管理人员依法管理的意识;对委托方员工进行法律培训,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促使委托方规章制度得到正确贯彻。

4、法律讲座

根据委托方的需要,开展定期和专项法律讲座。可以是对**颁布法律法规的探讨,还可以针对当前热点法律问题进行讨论,进行普法宣传。

5、根据甲方的需要,对甲方的财务和税务状况,提出合理化建议,有助于甲方提高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协助乙方进行合理合法进行避税。

第三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为保证法律顾问能依法执行职务,甲方应及时向乙方律师提供或介绍办理甲方交办事务所需要的有关资料、文件、情况,并保证所提供之资料和事实及所作之陈述真实、充分、准确。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可以是副本或影印件,必要时甲方应邀请法律顾问参加有关的会议及研究等。

甲方不能如实介绍有关情况或不能及时提供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影印件的,律师有权拒绝代理该项法律事务。

2、如乙方委派的律师在任期期间不称职,甲方有权要求调换相关律师。同时,在本合同有效期间,经一方提出,双方同意可对合同进行修改和补充。

    3、乙方应在法律、法规、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4、乙方应不干涉甲方的内部事务且不应把意见强加于甲方。

5、甲乙双方对在本合同履行期间所知悉或获取的对方的一切信息或资料均负有保密的义务。各方均应以善意及诚信的方式处理此类信息或资料。非为各方同意或相关业务所必需,任一方均不得向第三人就该信息或资料作任何披露。本项义务不受本协议第条合同履行期限的限制。

6、乙方指派的律师出差或有其他事务急待办理或待办理事务非该律师能力足够应付时,应另派律师完成或协助完成该事务。

    7、经法律顾问参与草拟、谈判或审查、修改的章程、合同、协议及其它法律文书等,甲方应将制作的合同(包括修改后的合同稿和正式签署的合同文本副本或影印件)送交乙方一份存档。

8、本合同因期满终止或因其他原因提前终止的,乙方律师应尽**的善意处理尚未完毕的法律事务,并与甲方妥善安排好法律事务交接等相关事项。甲方提出须由乙方律师继续完成的事项,乙方律师应继续履行工作职责直至相关事项处理完毕或法律工作交接完成时止。

    第四条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诉讼或仲裁案件,在     件以内时,甲方不向乙方另行支付律师费。当甲方的诉讼或仲裁案件超过      件以上时,甲方应按照国家主管部门关于律师业务收费的标准另行支付律师费,该事项律师费乙方应优惠收取;双方约定:按照内蒙古制定的收费标准60%收取,双方应同时就委托事项另定签订委托合同。

     第五条 根据内蒙古发改委和内蒙古司法厅及行业管理部门关于律师收费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甲方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人民币合计(大写)                 ¥             

该款项于本合同订立后五日内支付          元;另外的顾问费         元于          前向甲方付清。

第六条 工作费用

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事项所发生的下列工作费用,应由甲方承担:

(一)相关行政、司法、鉴定、公证等部门收取的费用;

(二)出呼和浩特市区范围外发生的差旅费、食宿费、翻译费、复印费、长途通讯费等费用;

(三)征得甲方同意支出的其他费用。

乙方律师应本着节俭原则合理使用工作费用。

第七条   乙方提供本合同项下法律服务的期间自          日至              日止。在聘用合同期间,一方如需终止合同,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

第八条 因本合同产生的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或将其提交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律师协会相关调处机构调解;协商调解不成的,交由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九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

第十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合同各方签字盖章

聘请方(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受聘方(乙方)内蒙古典和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